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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329号 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纳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芸,浙江纳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2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应坚。 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湖州**建筑新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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