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67号
原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高技街30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869号公园壹号4栋负1楼1、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荔杨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