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O111民初1741号
申请人昆明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福全,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38-24号
委托代理人***、*靓,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云南钰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生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128号5层
原告昆明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钰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北支行银行开设账户53×××56及被告云南钰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开设账户25×××25内款项共计2201237.4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昆明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明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城北支行银行53×××56帐户及被告云南钰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25×××25账户内款项共计2201237.4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时,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