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祥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执异46号
申请执行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38-24号。
法定代表人:严福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1619号。
法定代表人:莫贵林。
被执行人:云南钰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128号5层。
法定代表人:高云生。
第三人:高云生,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施雷激,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莫贵林,男,汉族,1993年10月9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钰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0)云0111执5312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高云生、施雷激、莫贵林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钰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高云生、施雷激以认缴股份成立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与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结算书后将认缴股权转让至莫贵林名下,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法院执行确认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高云生、施雷激、莫贵林作为(2020)云0111执5312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施雷激答辩称,2017年本案的第三人高云生与本人签订了一份《代持股协议书》,由于高云生声称不方便持有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要求本人代持股一年,完毕后与其办理归还手续,期限为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为了将来能说清楚代持股份的事实及为了保护自己的真实利益,《代持股协议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乙方(本人)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全部归甲方(高云生)所有,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责任也全部由甲方承担。”本人不是被执行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此申请执行人不应当追加本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钰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高云生、莫贵林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钰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云011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钰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云0111执5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协议书、建设工程结算书、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第三人施雷激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代持股协议书》,欲证明:一、被执行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成立时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高云生,股东为高云生、施雷激。其中,高云生认缴出资90万人民币,施雷激认缴出资10万人民币。2018年12月12日,高云生、施雷激(出让方)分别将其在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认缴的全部股权9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按照9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莫贵林(受让方),莫贵林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时间将人民币90万元、10万元足额缴纳到公司。出让方高云生、施雷激分别与受让方莫贵林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期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被执行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莫贵林兼任法定代表人,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为2037年3月21日,认缴出资额100万元。二、高云生(甲方)与施雷激(乙方)于2017年11月8日签订一份《代持股协议书》,双方就高云生委托施雷激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的10%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对应股权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二)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由甲方完全提供,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三)乙方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责任也全部由甲方承担。代持股权的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高云生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的高云生,于2018年12月12日将其在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认缴的全部股权90万元人民币,按照9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莫贵林,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高云生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施雷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公司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高云生与施雷激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书》属于代持股人与被代持股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的申请执行人。经工商登记备案的代持股的名义股东施雷激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基于商法上的公示公信和外观主义原则,其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且其作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于2018年12月12日将其在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认缴的全部股权10万元人民币,按照1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莫贵林,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施雷激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莫贵林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昆明云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第三人莫贵林系其股东,现该股东没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莫贵林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高云生、施雷激、莫贵林为(2020)云0111执5312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高云生、施雷激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9)云011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到位的依法扣减)。
三、被执行人莫贵林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9)云011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到位的依法扣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贾孟书
审 判 员 姚琼芳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 琪
书 记 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