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

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304执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高新。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卫赤城,男,生于1962年11月19日,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04民初3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未付货款1943184.60元及利息11万余元,本案执行费22965元,合计203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给付申请人10万元后双方于2020年7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承诺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每月37万元支付(在每月30日前付清),直至付清全部本金1843184.60元。2、申请人承诺在被执行人按约履行后放弃利息请求;但保留被执行人不按约定给付时,对原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的权利。3、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执行措施。执行费22965元由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撤回了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304执5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民权
审判员闫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