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4民初3165号
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19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兰,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营、时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杭州路6号。
法定代表人:谢远伟,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773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已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773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晓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晓艳
书 记 员 石叶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