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

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2民初5119号之一
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1#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杭州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