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777号
原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谢远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金国,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防爆集团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两厢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险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防爆集团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华兰
人民陪审员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吕焕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亢建
书记员汪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