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3890号
原告:扬州毫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松,扬州市江都区武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谢远伟。
原告扬州毫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毫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毫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毫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扬州毫威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兰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