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595-1号
原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湖北中盛电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远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阴市虎峰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江阴虎峰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亦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盛电气公司与被告江阴虎峰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盛电气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阴虎峰机械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其它财产。原告湖北中盛电气公司以其所有的奥迪牌汽车(鄂F8ZS**)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该担保车辆采取查封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阴虎峰机械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二、对原告湖北中盛电气公司所有的奥迪牌汽车(鄂F8ZS**)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爱军
审 判 员 周建军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