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财保492号
申请人:伊宁市鸿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公园大街一巷13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恒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中苑街342号中苑家园14号楼1层1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伊宁市鸿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恒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伊宁市鸿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宁市鸿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恒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三、申请人伊宁市鸿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伊宁市鸿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