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百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831执1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57411255,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百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552488112L,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百隆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19)苏083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百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损失3711870.77元及利息损失的75%(利息计算以3711870.77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5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0000元,合计128800元,由原告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9119元,被告江苏百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9681元。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江苏百隆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七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