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2民初10808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北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37172U。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574112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与被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