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恒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6423号
申请人:无锡恒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健康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5569802J。
法定代表人:万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萍,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超,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57411255。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申请人无锡恒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恒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恒康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家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葛 伟
书 记 员 段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