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呈恒物资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980号之二 原告:上海呈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呈恒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呈恒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呈恒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167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9,714元,由原告上海呈恒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