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23民初205号
原告:***,男,195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豫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兵房居委会七组新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豫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娟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