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23民初205号 原告:***,男,195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豫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兵房居委会七组新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豫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娟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