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813号 申请人: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57411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23万元,申请人奎顺扬公司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神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神州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