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215号
原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壬,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苏省大丰市,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向原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令原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25日(含)之前办理交费手续。如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查明后将裁定按撤诉处理。
经核查,原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