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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与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4353号******
原告:刘某1,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刘某2,男,199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原告刘某2父亲。******
原告:***,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白桦林路29号6栋3单元1103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北一路6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1、刘某2、***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刘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1、刘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魏*******
人民陪审员杜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