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2422号之一
原告: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兰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珊,四川朝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芳,四川朝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罗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谭洪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梅,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7月31日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证据繁琐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影响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62元,减半收取计9481元,由成都国权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谭德全
审判员 李 飞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