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181民初682号
原告: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42296058D。
诉讼代表人:田一,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旭琴,破产管理人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区新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5685175L。
法定代表人:唐满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娜,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秀斌,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042K。
法定代表人:罗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梅,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岷江发电公司)与被告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太阳风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许旭琴,被告怀化太阳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秀斌,被告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诉讼代理人李庆梅、李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岷江发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怀化太阳风公司向原告支付未缴足的出资本金2599750元;二、判令被告怀化太阳风公司向原告支付未缴足的出资所涉及的利息940354.86元;三、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向原告补缴出资款2599750元;二、判令被告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以259975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的欠缴出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怀化太阳风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裁定受理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公司”)破产清算,并与同日指定乐山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管理人已依法接管资产并履行管理人职责。
根据峨眉山市行政审批局查询到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峨眉山顺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峨顺会验【2011】第67号》验资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15号》审计报告记载:岷江公司注册资本为22275万元,实收资本为20789.6万元。其中: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认缴出资1039.9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4.67%,实际到位779.925万元;未缴足出资259.975万元,应到位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前。
根据峨眉山市行政审批局查询到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表》、《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二)》、2019年4月19日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记载: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受让四川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所持12%的股权、四川启明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9.34%的股权、四川电力变送电建设公司所持4.67%的股权已全部转让给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知悉并清楚转让方所转让股权的现状,承诺按现状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股权,既包括甲方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也包括甲方未缴清出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受让的股权中,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四川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均全部到位。四川电力变送电建设公司认缴出资1039.9万元,实际到位779.925万元,未缴足出资259.975万元。受让后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为5793.9万元,实缴5533.925万元,未缴足出资259.975万元,股权转让事宜已于2019年5月13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9年9月17日,岷江公司委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向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寄送了律师函,函告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岷江公司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出资额的出资义务,即缴纳未缴足的出资额259.975万元。
2020年3月10日,岷江公司管理人向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邮寄了《催款函》,催告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之前缴纳未缴足的出资金2,599,750.00元及利息941,438.08元,但至今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仍未缴纳。特提起诉讼。
被告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一、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表》显示:被告末期缴纳出资时间2013年6月30日,诉讼时效两年,原告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二、原告据以向被告主张注册资本实缴义务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020)川11民终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2011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故,被告向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主张2599750元出资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是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权利义务的后来承继者,原告向我公司主张2599750元出资也没有法律依据。三、本案与(2020)川1181民初674号、675号、1172号案件情况相同,请求同案同判决。
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我公司出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川11民终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2011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二、退一步,即便我公司要补缴出资,也应当由被告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补缴责任,我公司已将股权转让给了该公司,且产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因股权及出资的所有权利义务都由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三、原告请求承担利息无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时效已经超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四川岷江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登记设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59.85万元。该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
2004年9月20日,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第二届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该决议载明:一、股东会确认××期××组。按国家发改委发改厅【2003】20号文规定,各股东方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作为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控股方进入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成该公司股东。二、股东会一致同意四川岷江火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三、股东会一致同意调整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及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具本为: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约按工程总投资的20%确定,即22275万元。股东各方对注册资本的认缴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①甲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12395.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65%;首期:9296.9625万元(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5%);②乙方(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4159.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67%;首期:3119.70万元(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5%);③丙方(四川启明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79.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34%;首期:1559.85万元(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5%);④丁方(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103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首期:779.925万元(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5%);⑤戊方(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103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首期:779.925万元(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5%);⑥已方(四川国华荏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3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首期:779.925万元(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5%);⑦庚方(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19.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3%;首期:389.9625万元(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5%)。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国电岷江发电厂现有土地使用权(84661平方米)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注册评估事务所(四川川地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为9905337元作为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投入。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已方、庚方均以人民币现金投入,甲方应投入资本扣除土地评估注资外,不足部分以人民币现金投入。出资时间:股东各方须在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首期资本金16706.25万元(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5%)。后续资本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经股东会决议表决后分期注入。最后一期注册资本必须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注入……六、股东会一致通过对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并形成决议……九、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各股东代表签订了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十、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各股东代表签订了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2004年9月20日,《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6,706.25万元。股东各方对注册资本的认缴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甲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9,296.96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65%;乙方(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3,119.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67%;丙方(四川启明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559.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34%;丁方(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779.9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戊方(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779.9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已方(四川国华荏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79.9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庚方(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89.96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3%;第十一条、股东各方须按《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交清各自应当缴纳的出资额……”
2005年9月22日,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二届二次股东会会议决议》,该决议载明:“一、会议一致同意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出让其注册资本金比例为14%,出让资本金额为3,119.70万元。会议一致同意四川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股东,认购资本金额度的2,674.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一致同意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认购资本金额度的445.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后的股东方分别是:甲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12,395.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65%;首期:9,296.9625万元(占认缴注册资本的75%);乙方(四川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674.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丙方(四川启明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79.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34%;丁方(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1,485.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戊方(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1,03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已方(四川国华荏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3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⑦庚方(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1,03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⑧辛方(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19.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3%……五、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对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05年9月22日,《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6,706.25万元。股东各方对注册资本的认缴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甲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9,296.96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65%;乙方(四川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05.6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丙方(四川启明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559.8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34%;丁方(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1,114.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戊方(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779.9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已方(四川国华荏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79.9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庚方(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779.9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辛方(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89.96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3%;第十一条、股东各方须按《国电岷江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交清各自应当缴纳的出资额……”
2007年4月,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该决议载明:“公司各股东同意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将其在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所占有的55.65%股权(权益12,395.95万元)全部无偿划转给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成为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在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划转给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后,其与四川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启明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四川国华荏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署的关于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书》《公司章程》中的所有权利义务由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承接”。
2007年6月5日,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决议》,该决议载明:“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按修正案修改章程。三、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各股东代表签订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7年6月5日,《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2,275万元。股东各方对注册资本的认缴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甲方(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12,395.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65%;乙方(四川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674.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丙方(四川启明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79.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34%;丁方(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1,485.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7%;戊方(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1,03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已方(四川国华荏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3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庚方(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1,039.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辛方(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19.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3%;第十一条、股东各方须按《公司法》规定的最后期限,缴足认缴注册资本……”在该章程上均加盖各股东的法人印章且各股东的授权代表也签了名。
2011年7月8日,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向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材料,即2011年7月6日峨眉山顺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载明:“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59.85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559.85万元。根据贵公司提供的2011年6月25日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715.15万元,由各股东分二期出资,于2013年6月30日前缴足,本次为增加注册资本的首期出资,出资额19,229.75万元,各股东应于2011年7月前缴足。经审验,2004年2月至2011年7月3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公司股东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四川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启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四川国华荏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和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92,306,887.28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4,228,000元,净资产出资18,078,887.28元。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559.85万元已经乐山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于2002年10月24日出具乐正会验字(2002)字第065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7月3日止,变更后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07,896,000元,实收资本207,896,000元……验资事项说明……二、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规定第7.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认缴出资103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出资方式:货币,已出资623.94万元,出资时间2002年11月,本次增资415.96万元,分两期到位,首期到位155.985万元,到位时间2011年7月前,二期到位259.975万元,到位时间2013年6月30日前……”
2011年7月8日,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为:1.注册资本从1,559.85万元变更为20,789.60万元;2.实缴资本从1,559.85万元变更为20,789.60万元;3.对2004年以新增的股东国电四川发电公司、四川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登记,并按注册资本22,275万元对各股东的出资金额、比例进行了变更登记;4.对注册号进行了变更。
2018年9月28日,四川启明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与怀化太阳风公司签订《上海产权交易合同》,四川启明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9.34%股权、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将其在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4.67%股权、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将其在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12%股权转让给怀化太阳风公司。合同1.2条载明岷江发电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注册资本22275万元……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认缴1039.9万元,实缴779.925万元……10.7条载明通过本次产权转让,乙方一并承接甲方作为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以及承担甲方未清缴出资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2019年2月20日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二)同意四川启明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三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怀化太阳风公司。同年4月19日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对公司章程的股东和出资比列进行变更,怀化太阳风公司作为公司股东认缴579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01%。股权转让事宜于2019年5月13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0年2月27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乐山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20年6月5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破产。
2020年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请求撤销工商登记,该案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1085号判决确认2011年6月25日《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不成立;但对撤销工商登记的请求未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双方争议焦点:
一、是否欠缴出资款以及由谁承担出资义务。
2004年9月20日,四川岷江发电公司的第二届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增资为22,275万元,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认缴出资4159.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67%等内容。2005年9月22日,四川岷江发电公司二届二次股东会会议,同意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转出的占注册资本14%的股份,转让金额3119.7万元,调整后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认缴出资为103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2007年6月5日,四川岷江发电公司召开2007年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审议并签订了新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载明“……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2,275万元。股东各方对注册资本的认缴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方(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103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第十一条、股东各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后期限,缴足认缴注册资本……”。由于四川岷江发电公司在修正完成2007年6月5日公司章程后,并未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而是直至2011年7月8日,经峨眉山顺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后,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公司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559.85万元变更为22,275万元,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的认缴出资1039.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出资方式:货币,已出资623.94万元,出资时间2002年11月,本次增资415.96万元,分二期到位,首期到位155.985万元,到位时间2011年7月前,二期到位259.975万元,到位时间2013年6月30日前。
虽然四川岷江发电公司2011年6月25日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被(2020)川11民终10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不成立,2011年7月6日的验资报告及2012年9月13日的工商登记变更中有关出资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的内容便丧失了事实基础,但就2011年7月8日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而言,其登记的内容与四川岷江发电公司2007年6月5日修正公司章程内容相一致,四川岷江发电公司凭2007年6月5日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也可完成该次登记,且生效裁判文书已驳回中国电建四川公司要求撤销该次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故四川岷江发电公司在2011年7月8日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应为有效登记事项。结合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2018年9月28日四川启明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实业总公司与怀化太阳风公司签订《上海产权交易合同》,可以确认被告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39.9万元,实缴出资779.925万元,未缴出资259.975万元,持有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股权4.67%。2019年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4.67%股权全部转让给怀化太阳风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通过)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向原告补缴出资款2599750元,被告怀化太阳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欠缴的出资利息以及时效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通过)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的义务,也是公司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由于“未履行到期的出资”从其本质上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故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足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四川岷江发电公司主张的利息为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与未出资造成公司的资金利息损失相当,本院予以确认。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被告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公司主张利息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出资期限的认定。
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各股东的认缴新增资本出资时间,应从2011年7月8日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进行增加注册资本登记时起算,并应在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两年内缴足,即股东缴足出资的最后期限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应为2013年7月8日,四川电力送变电公司应于2013年7月8日前缴足其差欠的认缴出资。由于中国电建四川公司未履行2013年7月8日前向四川岷江发电公司缴足其差欠的认缴出资259.975万元的义务,未缴出资利息应从2013年7月9日起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通过)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2008年8月11日通过)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缴纳出资款2599750元及利息(利率以259975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21元,由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小兵
审 判 员  王 美
人民陪审员  王丽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晏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