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3106号
原告:***,女,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绣西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谭洪恩。
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亮。
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7月2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京笑
书 记 员  敬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