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民初102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杲,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042K。
法定代表人:罗亮。
第三人:德昌县茨达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昌县茨达镇跃进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3424ME15409660。
法定代表人:钱玉龙。
第三人:王显芬,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德昌县茨达镇跃进村村民委员会、王显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