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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尔古、****等与阿西木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154号

原告:阿合尔古,男,彝族,1998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美姑县。

原告:****,男,彝族,1997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美姑县.

被告:阿西木果,男,彝族,1993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7564103A,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幢2单元5楼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042K,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阿合尔古、****与被告阿西木果、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阿合尔古、****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合尔古、****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秋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