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154号
原告:阿合尔古,男,彝族,1998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美姑县。
原告:****,男,彝族,1997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美姑县.
被告:阿西木果,男,彝族,1993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
被告: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7564103A,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幢2单元5楼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042K,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阿合尔古、****与被告阿西木果、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阿合尔古、****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合尔古、****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秋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