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559号

原告:**,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刘淑香,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女,200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焰,四川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4747718E。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曾全明,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代码512928197409160616。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同,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042K。

法定代表人:罗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淑香、**与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志强、曾全明、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中原告**、***、刘淑香、**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原告**、***、刘淑香、**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香、**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刘淑香、**负担。

审判员  陈兴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