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559号
原告:**,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刘淑香,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女,200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理人:**,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焰,四川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84747718E。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曾全明,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代码512928197409160616。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志同,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042K。
法定代表人:罗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淑香、**与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志强、曾全明、国网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中原告**、***、刘淑香、**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原告**、***、刘淑香、**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香、**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刘淑香、**负担。
审判员 陈兴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