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9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5438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文
审判员 雷伟
审判员 陈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