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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9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5438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曹文

审判员  雷伟

审判员  陈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