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4318号
原告:东营海能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新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告:**,男,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郭永浩,经理。
原告东营海能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东营海能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海能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