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

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602民初1345号
原告: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长江三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7576932R。
法定代表人:贾汝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859124662。
法定代表人:张贺,该公司经理。
原告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9474.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滨州市滨城区创业商务中心配电箱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配电箱。原告按约定供货,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仍有879474.24元未付,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滨州市滨城区创业商务中心配电箱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配电箱。2018年2月5日,原、被告就合同项下的供货及结算情况核对了账目,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879474.24元,并签署了《滨城区(创业商务中心)工程业务对账单》。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879474.2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质证权的自动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
综上,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79474.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货款87947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6元,减半收取66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38元,由被告山东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炳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