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02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1600727576932R,住滨州经济开发区长江三路869号。
被执行人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765850,住山东省滨州市环保局。
本院在执行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与滨州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18年1月9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月9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6日通过电话联系(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暂无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