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5444号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598。

法定代表人:单东霞,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三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贾汝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市通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王保进行调解,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贾会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