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太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肥城市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太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2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2区3号楼长安新城商业中心B栋3层。
法定代表人:唐九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瑛,太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肥城市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北京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太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东路5号美丽南庭2栋3单元301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肥城市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太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太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何华
代理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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