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30720号之二
原告:广东星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道光谱中路11号云生科技园物业3栋10层04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致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道科学大道48号26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星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致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星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致盛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5.5元由原告广东星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