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岗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37民初33号
原告:西藏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MA6TE5LT5P,联系方式:132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2年5月8日,住址四川省资中县板栗桠乡利民村****,联系方式:152XXXXXXXX152XX****XX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资中县双龙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既然拟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就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化解纠纷。原告西藏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639.86元,由申请撤诉方西藏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次旦多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