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4474号
原告:青海纳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N0W83,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普丰路5号1-2层5-41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8H8B5L,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川工业园区宁张公路14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714216,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纳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西宁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青海纳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纳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纳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39元,由原告青海纳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