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知民初113号
原告:成都斑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地矿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斑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地矿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斑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示,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现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地矿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斑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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