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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赫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2执异270号
异议人(案外人):涿州市赫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康节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9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青岗1号。
负责人:庞大春,院长。
在本院执行孙为英与西部高级职业培训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涿州市赫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异议人涿州市赫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涿州市赫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涿州市赫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赵文龙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