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2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绵山***怡悦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龙凤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齐正,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赫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东仙坡镇康节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李贺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绵山***怡悦养老有限公司、赫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贵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介休市人民法院(2021)晋078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5元,减半收取1997.5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申子西
审判员 胡庆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培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