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东仙坡镇康节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贺春。
被执行人**,,地址江苏省睢宁县
***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的(2019)冀068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青
人民陪审员 宋 凯
人民陪审员 乔 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