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东仙坡镇康节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贺春。

被执行人**,,地址江苏省睢宁县

***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的(2019)冀068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青

人民陪审员  宋 凯

人民陪审员  乔 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