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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钢某某业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3民终6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钢**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号174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康节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上诉人北京钢**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2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采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钢**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255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