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2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阔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康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阔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阔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005.31元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阔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阔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005.31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675元,由申请人陕西秦力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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