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3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性,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一案,(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车辆以及房产的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屋、股权等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智慧
审判员  郭耀林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