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雄市机关事务中心、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2民初2092号
原告:南雄市机关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雄州大道中389号市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春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阳,系广东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韶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市政府后门二层楼房壹栋。
法定代表人:林育鑫。
原告南雄市机关事务中心与被告***、广东韶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南雄市机关事务中心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雄市机关事务中心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雄市机关事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22元,由原告南雄市机关事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赖日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