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韶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33521号
原告:中山市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东路**天水湖花园65卡(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EMM7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琼,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韶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市政府后门**楼房壹栋(仅作办公场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05069678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中山市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韶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2021年12月27日,原告中山市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7.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