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3728号
原告:青海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9HKA9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享堂村享堂小区6幢6-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46316P,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2号3-3-1。
法定代表人:彭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青海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