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59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住房公积金楼8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1元应当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