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602号
申请人:深圳市艾特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三祝里村南区7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WM87K。
法定代表人:李祥银。
被申请人:深圳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风门路32号风门坳工业厂区二园A栋201、A栋101、A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945XN。
法定代表人:盛剑明,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05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9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元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