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631号
申请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6层、7层、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07489。
法定代表人胡庆周。
委托代理人秦宁,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宁强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常荣芳,女,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0GAQ99。
法定代表人肖振东。
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风门路32号风门坳工业厂区二园A栋201、A拣101、A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945XN。
法定代表人盛剑明。
被申请人浙江舟山展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8-54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5WWXK。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振东。
上列申请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展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1日,申请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舟山展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价值9,199,908.6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展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价值9,199,908.62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9,199,908.6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