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129号
原告:***,女,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青海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海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陆林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锦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海海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雪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岳芳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