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5302号
原告:广东***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大观南路**(部位:C305)。
法定代表人:何军良,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广东***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镜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