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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3604号
原告:广东***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军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花,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广东***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德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飘